全国经济管理院校工业技术学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全国经济管理院校工业技术学研究会(China Industrial Technology Association of Economic Management Colleges,缩写CITAEMC)。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系全国经济管理院校从事技术与经济相结合边缘交叉教学、科研与实践的群众性学术组织。研究会成员主要系全国经管院校从事技术与经济相结合边缘交叉学科的有关教学、科研工作者以及部分校外企事业单位中从事该学科的有关工作者。研究会成员一般以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形式自愿组成参加。研究会属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按照经济管理专业的需要,促进学科的建设和改革,密切成员之间的合作,推动学科的发展。加强队伍组织自身建设与提高,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及社会道德风尚的各项要求,以适应不断发展的教学、科研与实践工作的需要。了解国内外该学科的现状与发展,密切与会内外有关部门和学会之间的联系与交流,为促进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所需要的经济管理人才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挂靠单位为西安交通大学。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西安交通大学财经校区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技术与经济相结合各领域如教学研究、企业管理与创新、沟通谈判、网络经济与电子商务、统计与会计等方面的理论研究;
(二)定期举办相关领域教学、科研、实践成果方面的经验与学术交流讨论会,组织并出版相关研究学术成果文集或著作;
(三)采取多种形式举办相关领域、针对不同对象的业务培训教育,培养技术与经济管理人才,提高相关各级各类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
(四)加强相关领域专家、学者以及企事业单位相关人员的交流与合作;特别要探讨如何有效地开展相关领域的国际合作;
(五)适时把握相关领域的最新知识与成果,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经济与管理咨询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入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于与本会学科相关范围内的教学、科研与实践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研究生会员例外)技术职称(或相应岗位),且在学科领域或实践中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研究会理事长签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和被优先服务的权利;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和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所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应按年度按时交纳会费,如超过两年不能交纳且又无特殊原因的,或不能参加研究会活动超过二届的,当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 / 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备案。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研究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 / 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 / 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研究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 / 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 / 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研究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研究会业务领域内有突出或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研究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研究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2届,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 / 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研究会理事长为研究会法定代表人,研究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研究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研究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研究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协助理事长主办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研究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研究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研究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研究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研究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研究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研究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研究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研究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研究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研究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研究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研究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研究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研究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研究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研究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12月0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研究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